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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正式发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米乐|米乐·M6’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9-29 来源:

本文摘要:简介:据国务院网站消息,国务院8月23日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报,通报具体: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予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不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简介:据国务院网站消息,国务院8月23日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报,通报具体: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予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不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简介:据国务院网站消息,国务院8月23日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报,通报具体: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予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不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据国务院网站消息,国务院8月23日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报,通报具体: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予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不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通报明确提出,养老基金投资比例,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出来应该合乎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一年期以内(不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剩下期限在一年期以内(不含一年)的国债,债券买入,货币型养老金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5%。整肃备付金、证券整肃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作流动性资产。(二)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剩下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切换债(不含分离出来交易可切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反对证券,相同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债券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135%。其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皆不得低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40%。

(三)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养老基金不得用作向他人贷款和获取借贷,不得必要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出来交易可切换债等投资品种而派生取得的权证,应该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售出。(四)投资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股权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20%。

由于市场涨跌、资金拨给等原因经常出现被动投资比例微克的,养老基金投资比例调整应该在合同规定的交易日内已完成。另外,养老基金资产参予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不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人的售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多达其对冲标的的账面价值。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营情况,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主动呈报国务院对养老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展开调整。

原文如下: 国发〔201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报送、各直属机构: 现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求认真贯彻继续执行。国务院 2015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表公布)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不道德,维护基金委托人及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全称养老基金),还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腾出一定缴纳费用后,确认明确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许可的机构展开投资运营。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入和划归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该坚决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保证资产安全性,构建保值电子货币。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全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代为机构(以下全称代为机构)签定委托投资合约,代为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地机构(以下全称托管地机构)签定托管地合约、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全称投资管理机构)签定投资管理合约。

委托人、代为机构、托管地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约、托管地合约和投资管理合约中誓约。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国家于委托人、代为机构、托管地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委托人、代为机构、托管地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属于其固有财产。第七条委托人、代为机构、托管地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获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属于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代为机构、托管地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获取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因依法退出、被依法撤消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展开整肃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整肃财产。第九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代为机构、托管地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获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互相抵销;养老基金有所不同投资人组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互相抵销。第十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务由基金资产本身分担。

非因养老基金资产本身分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第十一条养老基金投资按照国家规定享用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自行制订。第十二条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施严苛监管。

养老基金投资应该严格遵守涉及法律法规,不准专门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控市场等违法行为,不准通过关联交易等伤害养老基金及他人利益、提供不不顾一切利益。任何的组织和个人不得贪腐、强占、侵吞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第二章委托人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可登录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主办明确事务。第十四条委托人应该遵守下列职责: (一)制订养老基金归集办法,将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与代为机构签定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约。(三)向代为机构拨给委托投资资金;向代为机构发布命令划归委托投资资金的指令,接管划归的投资资金。(四)根据代为机构递交的养老基金收益率,展开养老基金的记账、承销和收益分配。(五)定期汇总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情况,并以必要方式向社会发布。

(六)国家规定和合约誓约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代为机构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之为代为机构,是指国家成立、国务院许可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代为机构应该遵守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养老基金代为投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估办法。(二)自由选择、监督、替换托管地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三)制订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策略并的组织实行。(四)根据委托投资合约接管委托人拨给的委托投资资金;根据委托人通报划入委托投资资金。

(五)拒绝接受委托人查找,定期向委托人递交养老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再次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递交积极开展养老基金代为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定期向社会发布养老基金投资情况。(六)根据托管地合约、投资管理合约对养老基金托管地、投资情况展开监督。(七)按照国家规定留存养老基金代为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涉及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约誓约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代为机构应该将养老基金分开管理、集中于运营、独立核算,可对部分养老基金资产展开必要投资,其他养老基金资产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投资。同一个养老基金投资人组,托管地机构与投资管理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十八条申请人养老基金托管地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需向代为机构递交申请人。代为机构正式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参考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养老基金托管地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展开评审。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健全代为机构、托管地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竞争机制,大大优化管理结构,提高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水平。

第十九条代为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不道德: (一)违背与委托人合约誓约。(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之后攫取不不顾一切利益。(三)强占、侵吞代为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四)泄漏因职务便捷提供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专门从事或指明、似乎他人展开涉及的交易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令的其他不道德。第四章托管地机构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之为托管地机构,是指拒绝接受养老基金代为机构委托,具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地经验,或者具备较好的基金托管地业绩和社会信誉,负责管理安全性交给养老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一条托管地机构应该遵守下列职责: (一)安全性交给养老基金资产。(二)以养老基金名义开办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三)及时办理整肃、结算事宜。

(四)负责管理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审核、审查和证实投资管理机构计算出来的基金资产净值。(五)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活动,并定期向代为机构报告监督情况。(六)定期向代为机构递交养老基金托管地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递交积极开展养老基金托管地业务情况的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留存养老基金托管地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涉及资料。(八)国家规定和合约誓约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托管地机构找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仍未正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约誓约的,应该拒绝执行,立刻通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代为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托管地机构找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早已正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约誓约的,应该立刻通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代为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地机构职责中止: (一)违背与代为机构合约誓约,情节严重的。(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攫取不不顾一切利益,或者为他人攫取不不顾一切利益的。

(三)依法退出、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四)代为机构有充份理由指出托管地机构应该被中止职责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份理由和依据指出托管地机构应该被中止职责的。(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约誓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托管地机构职责中止的,应该适当交给养老基金托管地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托管地业务接管申请,新的托管地机构应该接管并行使适当职责。第二十五条托管地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不道德: (一)将托管地的养老基金资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二)将托管地的养老基金资产与托管地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托管地的有所不同养老基金资产混合管理。(四)强占、侵吞托管地的养老基金资产。

(五)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攫取不不顾一切利益。(六)泄漏因职务便捷提供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专门从事或指明、似乎他人展开涉及的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令的其他不道德。第五章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之为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拒绝接受代为机构委托,具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备较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管理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第二十七条投资管理机构应该创建较好的内部管理结构,具体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保证独立国家投资运营;应该完善资产配备、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制度。

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专门从事伤害养老基金资产和代为机构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该遵循规避原则。第二十八条投资管理机构应该遵守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合约,管理养老基金投资人组和项目。

(二)对所管理的有所不同养老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三)及时与托管地机构比对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四)展开养老基金会计核算,编成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五)按照国家规定留存养老基金投资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涉及资料。

(六)国家规定和合约誓约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九条投资管理机构从当期缴纳的管理费中,萃取20%作为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作填补委托投资资产经常出现的投资损失。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应该及时向代为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一)养老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波动。

(二)有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的价值受到根本性影响的其他事项。(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或者合约誓约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职责中止: (一)违背与代为机构合约誓约,情节严重的。(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攫取不不顾一切利益,或者为他人攫取不不顾一切利益的。(三)依法退出、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代为机构有充份理由指出投资管理机构应该被中止职责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份理由和依据指出投资管理机构应该被中止职责的。(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约誓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投资管理机构职责中止的,应该适当交给养老基金投资运营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投资运营业务接管申请,新的投资管理机构应该接管并行使适当职责。第三十三条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不道德: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养老基金资产专门从事证券投资。(二)不公平对待养老基金资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三)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有所不同养老基金资产。

(四)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攫取不不顾一切利益。(五)向代为机构违规允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六)强占、侵吞养老基金资产。(七)泄漏因职务便捷提供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专门从事或指明、似乎他人展开涉及的交易活动。(八)专门从事有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分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令的其他不道德。第六章养老基金投资 第三十四条养老基金仅限于境内投资。

投资范围还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切换债(不含分离出来交易可切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反对证券,债券买入;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第三十五条国家根本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养老基金可以通过必要方式参予投资。第三十六条国有重点企业升格、上市,养老基金可以展开股权投资。

范围限定版为中央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以及地方具备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还包括省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资的国有或国有有限公司企业。第三十七条养老基金投资比例,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出来应该合乎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一年期以内(不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剩下期限在一年期以内(不含一年)的国债,债券买入,货币型养老金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5%。

整肃备付金、证券整肃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作流动性资产。(二)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剩下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切换债(不含分离出来交易可切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反对证券,相同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债券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135%。

其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皆不得低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40%。(三)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养老基金不得用作向他人贷款和获取借贷,不得必要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出来交易可切换债等投资品种而派生取得的权证,应该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售出。(四)投资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股权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20%。由于市场涨跌、资金拨给等原因经常出现被动投资比例微克的,养老基金投资比例调整应该在合同规定的交易日内已完成。第三十八条养老基金资产参予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不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人的售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多达其对冲标的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九条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营情况,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主动呈报国务院对养老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展开调整。第七章估值和费用 第四十条代为机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证实和计量》、《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提示》等规定,对养老基金展开会计核算和估值。当月再次发生的委托投资资金划归、划入和投资收益分配,以上月末的估值结果作为核算依据。

第四十一条托管地机构萃取的托管地费年费率不低于托管地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第四十二条投资管理机构萃取的投资管理费年费率不低于投资管理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0.5%。代为机构应该在投资管理合约中规定投资管理机构的业绩基准,制订绩效考核办法。

第四十三条根据养老基金管理情况,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主动对托管地酬劳、投资管理费率展开调整。第四十四条代为机构按照养老基金年度净收益的1%萃取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作填补养老基金投资再次发生的亏损。余额超过养老基金资产净值5%时可仍然托 所取。风险准备金与本金一起投资运营,分开记账,归委托人所有。

第八章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代为机构、托管地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告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情况,确保报告内容没欺诈记述、误导性陈述或者根本性 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管理。第四十六条代为机构要按下列拒绝展开信息透露和报告有关事项: (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发布养老基金资产、收益等财务状况。(二)向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每季度递交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资产、收益等情况报告。

(三)向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经济综合部门上报养老基金资产年度审计报告。(四)养老基金再次发生重大事件的,应立即报告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并编成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不予公告。第四十七条托管地机构应该按照托管地合约和代为机构的拒绝,向代为机构递交养老基金托管地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如再次发生类似情况,还应该获取临时报告或者展开根本性信息透露。

托管地机构应该对投资管理机构编制报告的有关内容展开审核,并根据必须开具审核意见。第四十八条投资管理机构应该按照投资管理合约及代为机构的拒绝,向代为机构递交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如再次发生类似情况,还应该获取临时报告或者展开根本性信息透露。第四十九条托管地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该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递交养老基金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地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该及时向代为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一)减资、拆分、并存、依法退出、被依法撤消、要求申请人倒闭或者被申请人倒闭的。(二)牵涉到根本性诉讼或者仲裁的。(三)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再次发生变动的。(四)托管地合约、投资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五十一条代为机构应该将委托管理合约、托管地合约、投资管理合约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依法对代为机构、托管地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涉及主体积极开展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实行监管,强化投资风险防止。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对托管地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展开监督。涉及部门在监督过程中不应强化交流与信息分享。

第五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开展调查或者检查应该由两人以上展开,并索取有效证件,分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之后谋取私利。(二)激进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得悉的商业秘密。(三)为举报人保密。第五十四条代为机构、托管地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获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应该大力因应监督检查,真实情况获取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接受、阻扰或者躲避检查,不得谎报、藏匿或者封存涉及证据材料。

第五十五条代为机构、托管地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养老基金资产,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的组织为养老基金投资运营获取服务,应该严格遵守涉及职业准则和行业规范,遵守诚实信用、慎重勤劳的义务。第五十六条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从业人员应该遵从法律、行政法规和涉及规章制度,秉承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十七条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应该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发布,确保公众知情权,拒绝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的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展开检举、滋扰,有关主管部门应该严肃调查处置。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代为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佩不道德之一的,责令修正,给与警告,有违法扣除的,充公违法扣除。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给与适当处分,由所在机构停止或者撤消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

第五十九条托管地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三条所佩不道德之一的,责令修正,给与警告,并可停止其接管新的养老基金托管地或者投资管理业务。有违法扣除的,充公违法扣除,判处托管地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法扣除1倍以上5倍以下管理费扣除;没违法扣除的,判处托管地机构、投资管理机构5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除,情节严重的,可判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除。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给与警告,由所在机构停止或者撤消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

第六十条投资管理机构违背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远超过投资范围或者违背投资比例规定展开投资的,责令修正,给与警告,并可停止其接管新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同时判处5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除。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给与警告,由所在机构停止或者撤消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第六十一条托管地机构、投资管理机构没能按照规定获取报告或者获取报告有欺诈记述、误导性陈述、根本性遗漏的,责令限期修正;逾期不修正的,给与警告,并判处1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除。

第六十二条托管地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背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修正。逾期不修正的,给与警告,并可停止其接管新的养老基金托管地或者投资管理业务。

第六十三条托管地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受到3次以上警告的,由代为机构中止其养老基金托管地或者投资管理职责,3年内不得再度申请人。第六十四条代为机构、托管地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和从业人员强占、侵吞养老基金资产获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属于基金资产。第六十五条托管地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背本办法规定,给养老基金资产或者委托人导致损失的,应该分别对各自的不道德依法分担赔偿金责任;因联合不道德给养老基金资产或者委托人导致损失的,应该分担连带赔偿金责任;除依法给与惩处外,由代为机构中止其养老基金托管地或者投资管理职责,5年内不得再度申请人。

第六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开具的文件有欺诈记述、误导性陈述或者根本性遗漏的,责令限期修正,充公业务收入,并依法判处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命;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给与警告。第六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养老基金投资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惩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或者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出要求。对违背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不道德,不得给与两次以上的惩处。

第六十九条对违背本办法规定展开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涉及单位和责任人,列于信用记录并划入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分享互相交换平台。第七十条违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组织实行。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涉及分析报告:中国养老保险产业深度调研与投资方向研究报告(2014-2019)。

简介:据国务院网站消息,国务院8月23日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报,通报具体: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予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不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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