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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24-10-04 来源:
本文摘要:据新华社报导,12月22日,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可选扣减暂行办法》,并证实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行。
据新华社报导,12月22日,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可选扣减暂行办法》,并证实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行。《办法》共计9章32条,具体了专项可选扣减的原则和6项专项可选扣减的扣减范围、扣减标准、扣减方式,以及确保措施等内容。《办法》认为,个人所得税专项可选扣减,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之后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奉养老人等6项专项可选扣减。
在该《办法》中明确指出,纳税人本人或者未婚分开或者联合用于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未婚出售中国境内住房,再次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再次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减,扣减期限最久不多达240个月。纳税人不能享用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减。夫妻双方婚前分别出售住房再次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套出售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减标准的100%扣减,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出售的住房分别按扣减标准的50%扣减,明确扣减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对租房群体的个税抵扣形式也作出适当调整,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自有住房而再次发生的住房租金开支,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认的其他城市的,按每月1500元扣减;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多达100万的城市,按每月1100元扣减;市辖区户籍人口不多达100万的城市,按每月800元扣减。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完全相同的,不能由一方扣减。《办法》还认为,纳税人首次享用专项可选扣减,应该将专项可选扣减涉及信息递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该及时将涉及信息上报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递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管理。
专项可选扣减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该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获取涉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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